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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公告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2008-07-07]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它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从事下列传销行为:
       (一)以介绍工作、进行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处由从事传销活动;
       (二)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三)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四)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五)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或直销企业违法从事传销活动;
       (六)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销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传销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或提供聚集、培训场所,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保管、仓储等其他便利条件。出租房业主在房屋出租前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经审核后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后,要在三日内带领租房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逾期不办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出租房业主及租房者进行处罚。现已给传销人员提供居住、活动场所的出租房业主、宾馆、旅社,必须在三日内收回住房;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传销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执迷不悟继续从事传销活动的,按《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打击合力,全面取缔传销活动。
    五、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自觉抑制传销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传销工作。发现传销活动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工商部门12315。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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